2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法庭之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已存之制度
(B)案件之關聯性,應包含情感上的關聯性
(C)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無需揭露與當事人間之關係
(D)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時,應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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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70), C(112), D(190), E(0) #346189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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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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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訴訟法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得以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參考;若當事人引用了法庭之友的意見,則視為該當事人的陳述,且提出意見的法庭之友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聲請時揭露與當事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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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的相關規定:
  • 目的:
    法庭之友制度旨在使憲法法庭的審理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的訴求,讓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能有機會提出專業意見供法庭參考,豐富案件的討論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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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條件:
    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民、機關或團體,若認為與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聯性」,皆可聲請擔任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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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程序:
    • 需在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後一定期間內(通常是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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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後,須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才能成立,這確保了法庭之友的資格和意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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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明與意見:
    • 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參考,法庭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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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當事人引用了法庭之友的意見,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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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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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及關係揭露:
    • 聲請成為法庭之友者,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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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提出專業意見時,應揭露與當事人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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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Q43 : 我對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我可以向憲法法庭表示意見嗎?我可以當法庭之友嗎?

為了使憲法法庭就聲請案件的討論輪廓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之訴求,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於第20條訂定有關規定。讓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機會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案件關係人、機關團體或任何對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法庭之友。

想成為法庭之友原則上必須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於憲法法庭合併審理數宗聲請案件的情形,該聲請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就矚目或行言詞辯論之案件,憲法法庭另為公告聲請法庭之友期間者,則須在憲法法庭公告期間內提出聲請。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則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針對該案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一次為限。請參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憲法法庭並不受其拘束。在當事人引用法庭之友意見時,則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B.應記載事項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之人,請於聲請書上主動敘明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也就是本案判決可能會對於自己會造成怎樣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但並不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限。
(3) 應揭露資訊
「法庭之友」針對自己有無以下情況,應該向憲法法庭主動說明:
A.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B.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C.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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