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新婚之甲女至某電商公司求職,面試時,該公司之面試官詢問甲女未來是否有懷孕的計畫,並告知該公司之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受僱者若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離職。有關該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且該約定無效
(B)該項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並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C)公司於面試時有事先告知該項約定,故該項約定不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D)該項約定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會被處以罰鍰,然該約定屬於契約自由之範圍,故依然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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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02), B(85), C(104), D(788), E(0) #3127106
統計: A(6602), B(85), C(104), D(788), E(0) #3127106
詳解 (共 4 筆)
#5885229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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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335
- ⭕ (a) 正確: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此項規定的約定,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 ❌ (b) 錯誤:勞動契約雖屬契約自由,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雇主設定「懷孕即離職」的條款已經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因此不屬於合法的契約自由範圍。
- ❌ (c) 錯誤:無論公司是否有在面試時事先告知、或是求職者是否同意,只要契約內容違反法律的硬性禁止規定(限制懷孕工作權),該約定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
- ❌ (d) 錯誤: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並非依然有效。此外,雇主違反此規定,還會被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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