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某政府機關正在興建辦公大樓,工程進行到 4/5 時,部分建材突然大幅漲 價,導致原列預算不足以支付所有費用。依據預算法之規定,此時該機關 得採取下列那一項作為以順利完成工程?
(A)提出特別預算
(B)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C)設置特別收入基金
(D)設置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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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91), C(8), D(15), E(0) #3866007

詳解 (共 6 筆)

#735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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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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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610

正確答案為 (B)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該機關因建材價格大幅上漲,導致原列預算不足以支付工程費用,符合《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定「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之要件,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以下逐項分析各選項:

✅ (B)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正確

1. 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明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此處之「重大事故」,依預算法之立法精神及實務運作,係指原編預算時無法預見、非可歸責於機關之特殊事由,導致工程經費超出原定預算。建材價格於工程進行中大幅上漲,即屬此類「重大事故」。舉例而言,臺北市第二殯儀館整建工程即因台積電擴廠及疫情影響,導致缺工缺料、物價指數漲幅過大,爰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含物價調整款1.4億元)。此外,實務上常見之追加預算事由尚包括:「現況與設計明顯不符(不可預見)」、「機關追加了新的施作需求(設計變更)」,以及「物價波動達到可調整標準(物調)」等。行政院主計總處亦針對營建工程物價指數大幅上漲,訂有物價調整款之估算及追加機制,以因應已發包案件之追加物價調整款需求。

2. 追加預算之概念

追加預算係指各機關於執行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由行政機關依法提出之預算調整方式。

3. 重要補充說明:動支預備金之處理順序

需特別說明的是,依《預算法》及相關預算執行規定,各機關於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優先動支各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該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僅於經費不足已超過第一預備金所能支應之額度,或動支預備金仍無法因應時,始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換言之,動支預備金與提出追加預算並非互斥,而係有先後順序關係:經費不足時,應先動支第一預備金;若第一預備金不足,再動支第二預備金或提出追加預算。因此,該機關應先檢討動支預備金之可行性,若預備金仍不足以支應,始得依法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A) 提出特別預算——錯誤

特別預算係針對特殊緊急情事所設,與追加預算有所不同。

1. 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83條明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2. 本案不符特別預算要件

本案僅為單一機關之辦公大樓興建工程,因建材漲價導致預算不足,不屬於「國防緊急設施」、「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或「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等全國性、整體性之特殊情事,故不得提出特別預算。

3.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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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追加預算 特別預算
法條依據 預算法第79條 預算法第83條
適用情形 個別機關之業務或事業因法律變更、增設機關或重大事故致經費不足 國家遭遇國防緊急、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等特殊事故
規模與範圍 屬個別機關或特定事業之經費調整 屬全國性、整體性之重大支出
與總預算關係 於總預算額度內追加 於總預算外另編

❌ (C) 設置特別收入基金——錯誤

特別收入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5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指「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其設立目的在於將特定財源專款專用(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就業安定基金等),與本案因工程經費不足而需籌措財源之情形無關,二者屬不同層次之預算工具。

❌ (D) 設置資本計畫基金——錯誤

資本計畫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6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指「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資本計畫基金之設立,係針對特定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於計畫開始前即規劃設立,以專案方式管理該工程之財務收支,而非於工程進行中因經費不足始行設立。本案係既有工程之經費缺口問題,應以追加預算方式處理,而非另行設置資本計畫基金。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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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方式 是否適用 理由
(A) 提出特別預算 不符「國防緊急、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等要件
(B)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符合「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之要件
(C) 設置特別收入基金 係專款專用之特種基金,與經費不足無關
(D) 設置資本計畫基金 係特定重大工程之專案基金,非解決經費缺口之工具

本案因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致原列預算不足,符合《預算法》第79條第3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之要件,應以 (B)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為正確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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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220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都是政府預算中的預備性經費,目的都是因應年度中無法預見或不足的支出,但兩者的用途、編列方式及動支程序不同。

比較項目 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
性質 各機關自行編列 總預算統一編列
編列位置 各機關單位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或地方政府總預算)
用途 原預算科目金額不足時補充 年度中發生重大、無法預見且原預算無法支應事項
使用對象 該機關自己 各機關皆可申請
動支程序 機關依法核准動支 須由行政院(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准動支
規模 金額較小 金額較大

一、第一預備金(小缺口)

可以把它想成**「每個機關自己的備用零用金」**。

例如:

  • 教育部原本編列文具費100萬元。

  • 年底因物價上漲,需要105萬元。

  • 多出的5萬元,可依法動支第一預備金。

特色:

  • 每個機關都會編列。

  • 處理原有業務經費不足。

  • 不能拿去辦全新的政策。

關鍵字

原有業務、科目不足、各機關自行編列。

二、第二預備金(大事件)

可以把它想成**「中央政府的大型緊急基金」**。

例如:

  • 發生重大天然災害。

  • 爆發重大疫情。

  • 國際局勢突然變化,需要緊急採購。

  • 年度中出現原本完全無法預料的新支出。

此時可申請第二預備金。

關鍵字

重大、緊急、無法預見、中央統籌。

最容易考的差別

第一預備金

原預算不足。

例如:

  • 油價上漲

  • 水電費增加

  • 原業務經費不夠

不是新業務。

第二預備金

原本根本沒想到。

例如:

  • 地震

  • 颱風

  • 新疫情

  • 國際重大事件

一句口訣

第一補不足;第二救意外。

或記成:

第一=各機關自己的備用金(補缺口)
第二=政府的大預備金(救急難)

考試常見陷阱

很多題目會描述「年度中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原無法預見」,這種情形通常應聯想到第二預備金

若題目描述的是「原編列預算不足以支應既有業務」,則通常是第一預備金

因此,判斷時可先問自己:

  • 只是原有業務經費不夠? → 第一預備金。

  • 是年度中突然發生、原本無法預見的新支出? → 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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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222

依《預算法》的規定,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都有編列額度限制,這也是國考常考的重點。

項目 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
法源 《預算法》第22條 《預算法》第22條
編列機關 各機關單位預算 總預算統一編列
編列額度 不得超過各機關經常支出總額1% 不得超過總預算歲出總額1%

一、第一預備金

  • 各機關於單位預算中自行編列。

  • 額度:不得超過該機關經常支出總額的1%。

例如:

  • 某機關經常支出為20億元。

  • 第一預備金最多可編列:

    • 20億元 × 1% = 2,000萬元

二、第二預備金

  • 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於總預算統一編列。

  • 額度:不得超過總預算歲出總額的1%。

例如:

  • 中央政府歲出總額3兆元。

  • 第二預備金最高可編列:

    • 3兆 × 1% = 300億元

常見考點

考試常將兩者的「1%」混淆:

  • 第一預備金:以各機關經常支出總額為基準

  • 第二預備金:以總預算歲出總額為基準

只要記住「第一跟著機關、第二跟著總預算」,就比較不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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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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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9 某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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