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三人並協議(但未登記),三年內不 得將應有部分轉讓;詎協議後未及一年,乙、丙即共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於丁,並完成登記。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為無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效力未定
(B)乙、丙將應有部分移轉於丁,因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故該移轉行為有效
(C)該禁止轉讓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D)該禁止轉讓協議未經登記不得對抗丁,丁取得受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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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1), C(28), D(289), E(0) #688509

詳解 (共 2 筆)

#2839080
(A)乙、丙為無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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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097
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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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表明該禁止轉讓協議「未登記」,因此該協議僅在甲、乙、丙三人內部有效,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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