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 A 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 A 車?
(A)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 A 車有牽連關係
(B)不可以,因甲非 A 車之所有權人
(C)可以,因丙為善意
(D)不可以,因甲非故意未支付保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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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4), B(908), C(1019), D(117), E(0) #3184837
統計: A(6494), B(908), C(1019), D(117), E(0) #3184837
詳解 (共 7 筆)
#7114568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且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當債權已屆清償期但未獲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以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車主未付清修車費,車輛維修廠可留置其汽車。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合法占有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地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與動產有牽連關係:債權的發生必須與留置的動產有直接關聯。
債權因該動產而生(例如因修理該動產而產生的費用)。
債權與該動產的返還義務源於同一法律或事實關係(例如委託修理而產生的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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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58
29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 A 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 A 車?
答案為 (A)。
✅ (A) 正確: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 A 車有牽連關係
依據《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留置該動產。
依據《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留置該動產。
- 牽連關係認定:丙幫 A 車保養(成立承攬契約),因而對送修人甲產生「保養費用債權」;而這個債權正是因為「保養 A 車這輛動產本身」所產生的,兩者在客觀上具有明確的物之牽連關係。
- 非所有人亦可留置: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條文文字為占有「他人之動產」,並不要求該動產必須屬於債務人(甲)所有。只要甲是合法占有(借用)並交付給丙,而債權與物有牽連性,丙即可依法行使留置權,拒絕返還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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