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A)情事之變更須發生於債之關係成立後
(B)情事之變更須非債之關係發生時當事人所得預料
(C)依債之關係的原有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D)僅限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的關係,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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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78), C(238), D(1645), E(0) #1957739
統計: A(167), B(378), C(238), D(1645), E(0) #1957739
詳解 (共 4 筆)
#3219096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A),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B),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C)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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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605
民法係規定於第227條之2:
「I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II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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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054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27 條之 2(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 選項分析
- ❌ (a) 情事之變更須發生於債之關係成立後
- 正確要件。法條明文規定必須在「契約成立後」(或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果是在成立前就發生的變更,當事人在締約時即可自行評估風險,不適用此原則。
- ❌ (b) 情事之變更須非債之關係發生時當事人所得預料
- 正確要件。法條規定「非當時所得預料」,若當事人在成立時就已經可以預見該風險,即應自行承擔,無法主張情事變更。
- ❌ (c) 依債之關係的原有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 正確要件。法條明定「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這是衡量是否需要由法院介入調整的核心基準。
- ✅ (d) 僅限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的關係,始得適用
- 錯誤敘述。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本原則對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例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也是可以準用的,因此選項 (d) 加上了「僅限於」的限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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