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A)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
(B)附解除條件之處分,條件成就
(C)行政處分之轉換
(D)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統計: A(223), B(278), C(3749), D(54), E(0) #3358878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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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 違法行政處分與另一行政處分具有相同之行政目的,且具備作成另一行政處分所需之方式、程序與實質要件者,行政機關得將其轉換為另一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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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I.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例如: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之信賴保護利益大於公益時,不得轉換)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II.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III.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行政處分附有解除條件,條件發生時,效力依條件內容消滅。如ABD答案
例:許可附有特定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後,許可失效。
3. 目的達成或事實完成
行政處分的內容已經實現,或所要處理的事項已經完成。
例:一次性的活動許可,活動結束後,該次活動的許可目的即已完成。
4. 原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行政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消滅,但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撤銷:原處分違法,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廢止:原處分原本合法,因後續情況或法定原因,使其向將來失效為原則。
但c答案係處分轉換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機關可以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另一個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行政處分,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限制。
例如:原本作成的行政處分違法,但符合另一種行政處分的要件,且法律允許轉換,就可能轉換成另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效力消滅:撤銷、廢止、期間屆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