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第 9 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A)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B)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C)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D)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 之行政訴訟
統計: A(1675), B(69), C(1041), D(471), E(0) #370439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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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36 號 民國 86年10月3日
理由書 .... 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A)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
- 這是過去舊有的「統帥權理論」(認為軍法是統帥權的一環)。
- 釋字 436 號已經推翻此觀點,將軍事審判納入「司法權」的範疇,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獨立審判、審級救濟),不能視為單純的行政管理或統帥權。
- 釋字 436 號確立了「終審歸屬普通法院」的原則,意即軍事審判並非絕對封閉、專屬的系統,軍人案件在軍事判決後,仍有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
- 且現行《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已全數移交普通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機關已無「專屬」權力。
- 司法性質: 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對軍人犯罪行使刑罰權,此種權力本質為司法權,需遵循法院獨立審判原則。
- 與行政權區分: 雖軍事法院行政監督權屬於國防部(行政機關),但具體審判權力屬司法權,不可與單純的內部行政懲處混淆。
- 救濟制度: 釋字第 436 號確認,平時軍事審判應符合司法權特性,並最終許被告向普通法院救濟,顯示其具司法特質。
- (A) 正確,軍事審判雖特殊,但仍屬於司法權範疇。
- (B) 錯誤,性質屬司法權而非行政權,雖行政權曾介入。
- (C) 錯誤,釋字 436 號否定了專屬審判權之絕對性,強調須受司法體系最終監督。
- (D) 錯誤,軍事審判並非僅是「內部救濟」的行政行為,而是真正的國家刑事審判。
憲法第9條所定軍事審判,在性質上是屬於何種權力?
(A)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V
釋字第436號解釋理由書,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1)這是過去舊有的「統帥權理論」(認為軍法是統帥權的一環)。
2) 釋字 436 號已經推翻此觀點,將軍事審判納入「司法權」的範疇,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如獨立審判、審級救濟),不能視為單純的行政管理或統帥權。
(C)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X
1) 釋字 436號確立了「終審歸屬普通法院」的原則,意即軍事審判並非絕對封閉、專屬的系統,軍人案件在軍事判決後,仍有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
2) 且現行《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已全數移交普通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機關已無「專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