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被宣告禁治產,某日甲突然精神恢復正常,向乙購機車一台,價金尚未交付,旋又超速駕駛撞傷丙,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取得機車所有權
(B) 乙得向甲請求交付價金
(C) 丙不得向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D) 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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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9), C(17), D(678), E(0) #396371

詳解 (共 4 筆)

#611017
如果就整個題目的關係的話
甲無行為能力,依§75故意思表示無效,所以向乙購買機車的契約是無效的。
乙將機車交付給甲,但甲尚未支付價金,因為甲自使做的意思都無效,所以乙沒有請求甲支付價金的權利,只能依§179不當得利要求甲返還機車。
依§187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表示無行為能力人是有侵權能力的,''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精神恢復正常,所以是有識別能力的,故甲騎機車撞傷丙的部分,丙可以向甲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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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94
甲無行為能力但有侵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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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85
在未被撤銷監護(現在沒有禁治產之稱)前,
甲所作之行為依民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即樓上所說的無行為能力)
另,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甲),
與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法代)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樓上所說的侵權能力)
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尤其法定代理人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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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774
  • ? (d) 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甲在法律上是被宣告監護宣告(舊制稱禁治產)之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但是根據民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如果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即精神恢復正常,能辨別是非善惡),仍必須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丙可以依法向甲請求超速撞傷他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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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甲取得機車所有權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法律行為(包括買賣契約與交付機車的物權行為)一律無效(民法第75條)。即使甲在「突然精神恢復正常」的狀態下交易,只要法院尚未撤銷其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依然是無行為能力人。因此,甲無法透過無效的法律行為取得機車所有權。
  • ? (b) 乙得向甲請求交付價金
    承上所述,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因甲無行為能力而無效。既然契約無效,乙就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要求甲支付價金。
  • ? (c) 丙不得向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能力人侵害他人權利時,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應與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甲當時精神正常(有識別能力)要負連帶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只有在「監督並未疏忽」或「即使加以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免責(民法第187條第2項)。在本題敘述中,法定代理人並未證明其符合免責條件,因此丙「得」向甲之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選項說「不得」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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