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受到嚴格審查?
(A)菸品成分的強制標示
(B)猥褻出版品的處罰
(C)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
(D)菸品業者顯名贊助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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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290), C(653), D(108), E(0) #3017251

詳解 (共 9 筆)

#565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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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173
題目所謂嚴格審查,是指嚴格違憲審查。也就是嚴格的審查政府相關法規是否違憲。
(c)-釋字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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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374
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採「嚴格」標準
744協同意見書:



https://youtu.be/gsSVA_kGc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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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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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960
(C) 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大法官解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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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32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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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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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594

在憲法學說與大法官解釋中,「事前審查」(即言論發表前須經政府機關機關核准)是對言論自由最嚴重的限制。


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妝品廣告案):
大法官明確指出,化妝品廣告屬於「商業言論」。雖然商業言論所受的保護程度防禦力較低(通常適用中度審查),但**「事前審查」原則上是違憲的**。
除非是為了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不可逆轉之重大危害」,否則凡是涉及事前審查的法規,大法官一律採取「嚴格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因為化妝品廣告尚未達到這種立即性的重大危害,故該事前審查規定被宣告

A:寬鬆審查標準(合理審查)
釋字第 577 號:強制標示屬於「商品標示」,涉及提供商品客觀資訊,性質上屬於不表意自由之限制(非核心言論)。因攸關國民健康,手段合理即合憲。 


B:中度審查標準
釋字第 617 號:區分「硬蕊」(涉及暴力、性虐待且無藝術價值)與「軟蕊」(具性暗示但有配套隔絕)。對軟蕊採取中度審查,要求處罰須符合比例原則。

D:中度審查標準
釋字第 794 號:禁止菸商顯名贊助屬於對「商業言論」之限制。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適用中度審查,最終判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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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047
藥品會吃死人,政府介入事前審查→合憲
化妝品頂多讓人過敏,不致死,事後處罰就夠了,強制「登廣告前一定要先給政府看過」,已經違反了比例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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