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將其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幾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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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8), C(28), D(17), E(0) #3763303
統計: A(23), B(108), C(28), D(17), E(0) #3763303
詳解 (共 2 筆)
#7428337
證交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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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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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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