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第 24 款規定之汽車應裝設行車記錄器,依規定該行車記錄器須具有記錄哪些資料之功能?①行駛速率、②行車時間、③行車影像、④行駛距離。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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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11), D(26), E(0) #3414256
統計: A(7), B(14), C(11), D(26), E(0) #3414256
詳解 (共 2 筆)
#754061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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