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若法律授權警察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不須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的話,該法律係侵犯了人民之:
(A)身體自由
(B)居住自由
(C)秘密通訊自由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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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0), C(0), D(2), E(0) #3386281
統計: A(71), B(0), C(0), D(2), E(0) #3386281
詳解 (共 2 筆)
#7427241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外,若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例如強制到案、拘提或收容等),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與必要的司法審查程序。
大法官在釋字第384號解釋中明確指出,舊有《檢肅流氓條例》中授權警察機關得不經強制外借或未經法院審查即「逕行強制人民到案」之規定,因未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實質上即是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身體)自由,判定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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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居住自由:憲法第10條保障的是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主體在於確保人民住宅不受任意搜查或強制驅逐,與本題「強制身體到案」的直接拘束人身不符。
- ❌ (C) 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條旨在保障人民書信、電話及網路通訊內容與隱私不被竊聽或拆閱。
- ❌ (D) 平等權:憲法第7條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不因男女、宗教、種族等而有差異),非本題強制剝奪人身流動的直接受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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