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了行政契約,若涉及向行政機關為財產給付之請求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A) 確認訴訟
(B) 撤銷訴訟
(C) 一般給付訴訟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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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56), C(4998), D(408), E(0) #371337

詳解 (共 7 筆)

#2268058

行政訴訟法 8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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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184
一般給付訴訟 (不涉及行政處分,單純請求...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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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68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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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25
財產給付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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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695
原本題目:30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了行政...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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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260

原題目選項末處含不明意義之符號。

修改為:

30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了行政契約,若涉及向行政機關為財產給付之請求時,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A) 確認訴訟 
(B) 撤銷訴訟  
(C) 一般給付訴訟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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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592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或「因公法上契約(行政契約)發生之給付」,均得提起給付訴訟。此種非以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為目的之給付訴訟,法理上稱為一般給付訴訟。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確認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此訴訟是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行政契約契約關係本身存否)」或「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違法」。本題的核心訴求是請求實質的「財產給付」(拿錢或財產),而非單純確認法律關係,故不適用。 
  • ? (b) 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此訴訟是請求法院「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本題的人民是基於行政契約提出給付請求,並非要撤銷任何行政處分,故不適用。 
  • ? (d) 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這雖然也是給付之訴的一種(特別型態),但其請求的內容必須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如:申請核發執照、核准發給補助的行政處分)。本題是基於契約直接請求財產給付,不涉及要求機關另作行政處分,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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