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代他人記帳及報稅者,應受何種處罰?
(A)由經濟部處 10 萬元以下罰鍰
(B)由經濟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C)由法院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金
(D)由財政部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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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3), C(30), D(122), E(0) #966177
統計: A(10), B(23), C(30), D(122), E(0) #966177
詳解 (共 2 筆)
#7648015
商業會計法74及記帳士法34有很相似行為的罰則
皆為無資格執行業務
商業會計法 第74條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記帳士法 第 34 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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