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當發生惡意的超額複保險時,各個契約的效力如何?
(A)效力不變
(B)僅超額部分無效
(C)全部契約無效
(D)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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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4), C(181), D(18), E(0) #3111334

詳解 (共 2 筆)

#6316252
保險法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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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391
  •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166 號判例進一步明確定釋,此處所稱的無效,是指全部契約均歸於無效(包含先成立與後成立的契約),目的在於嚴懲惡意不當得利的要保人,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 其它選項為什麼不對?
  • ? (a) 效力不變:不正確。既然是「惡意」且意圖獲取不當得利,法律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與防範犯罪,絕對不可能維持原契約效力。
  • ? (b) 僅超額部分無效:不正確。如果是「善意」的複保險,或者是無詐欺情事的超額保險,才是僅在保險標的價值極限內有效(即超額部分無效或依比例分擔)。惡意複保險的懲罰較重,是全數無效。 
  • ? (c) 得終止契約:不正確。「終止」是指讓一個原本有效的契約,從終止的那一刻起向後失效。但惡意複保險在法律上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需要也不適用終止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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