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A)決議無效
(B)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確認其決議無效
(C)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決議
(D)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統計: A(197), B(126), C(116), D(205), E(0) #4003037
詳解 (共 6 筆)
❓ 【題目核心】 這題在考《公司法》(及民法社團總則)中關於開會「程序有瑕疵」與「內容有瑕疵」的差別。白話來說就是在問:「開會的過程亂搞,跟開會決定的事情違法,法律上的下場有什麼不同?」
? 【白話法條】 法律對於開會(股東會或社員大會)的瑕疵,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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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法(無效):大家投票決定的「事情本身」就犯法了。這種決議就像毒藥,從頭到尾都不被法律承認,叫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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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得撤銷):決定的事情本身沒問題,但是「開會的過程」有瑕疵(例如沒提早發通知、投票舉手沒算清楚)。因為這不是什麼傷天害理的大錯,法律會給它一個「猶豫期」。覺得委屈的人,必須在 30 天內跑去向「法院」告狀,請法官把這個決議「撤銷」掉。如果你超過 30 天摸摸鼻子不講話,這個決議就永遠合法有效了。
? 【舉個例子】 我們用「分隊開會」或「租屋大樓管委會開會」來想最容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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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法(無效):大樓管委會開會投票決定:「以後只要有住戶欠繳管理費,主委可以直接去破門把他家電視搬走抵債」。這「內容」犯了刑法強制罪跟竊盜罪,這份會議紀錄就是一張廢紙,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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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得撤銷):大樓管委會要選新主委,規定要 7 天前貼公告,結果現在的主委為了暗箱操作,前 1 天晚上才貼公告(召集程序違反規定)。最後選出來的人雖然沒犯法,但「過程」有瑕疵。這時候,覺得不公平的住戶(股東)不能只在群組罵,必須在 30 天內去向「法院」提告,要求法官「撤銷」這次選舉結果。
✅ 【選項解析】 (A) 為什麼錯:決議「無效」,是指決議的「內容」違反法令(例如決定一起逃稅)。題目說的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問題,這只會是「得撤銷」,不會直接無效。
(B) 為什麼錯:既然不是「無效」,當然就不能去法院訴請確認無效。
(C) 為什麼錯:這種牽涉到私人權益糾紛的事情,行政機關(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市政府)是不能隨便插手的。你必須去找法官(法院)主持公道才行。
(D) 為什麼對(本題解答):依據《公司法》第 189 條(以及《民法》第 56 條精神),開會的程序或投票方法有問題,股東有權利在決議做成後的「30 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請法官把這個不公平的決議撤銷掉。
? 【國考 CP 值與小叮嚀】 ⭐⭐⭐⭐ 法緒與民商法必背題! ? 教練專屬記憶口訣:?「內容違法直接死(無效),程序違法找法官(30天內撤銷)!」 在法學緒論中,只要看到題目關鍵字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請毫不猶豫尋找「得撤銷」與「法院」這兩個關鍵字。千萬不要選到主管機關,政府官員是不負責管這種開會吵架的!

|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