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警察甲欲違法拘提犯罪嫌疑人乙,乙推倒甲後,揚長而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公務員傷害罪
(B)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36條的聚眾妨害公務罪
(C)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
(D)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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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 C(2), D(85), E(0) #3664353
統計: A(59), B(5), C(2), D(85), E(0) #3664353
詳解 (共 2 筆)
#7305636
答案是 (D) 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這題的核心在於「妨害公務罪」的成立前提。以下是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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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 (D)?
- 「依法」執行職務是前提:
根據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必須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才成立。 - 甲是「違法」拘提:
題目明確提到警察甲欲「違法」拘提乙。既然甲的行為不是法律授權的正當執行職務,乙的抵抗(推倒甲)就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 正當防衛:
面對警察「違法」的強制力,乙推倒甲的行為可以主張 刑法第 23 條 的「正當防衛」,因為違法拘提是對乙自由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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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乙是為了防衛自己的自由,只要推倒的力道在合理範圍內,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傷害罪。且刑法第 277 條是「普通傷害罪」,並無「公務員傷害罪」這種條文(如果是傷害公務員,通常是普通傷害加妨害公務,但前提如前述不成立)。
- (B) 錯誤:乙只有一個人,「揚長而去」也非聚眾,完全不符合 刑法第 136 條「在場助勢」或「聚眾」的構成要件。
- (C) 錯誤:乙是「推倒後離去」,並沒有「關押或限制」警察甲的自由,所以不構成私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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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這題是國考常考題,只要記得:公務員必須「合法」執行公務,人民才有「忍受義務」;如果公務員「違法」在先,人民的合理反抗不構成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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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163
- ? (d) 為什麼正確: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其構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施強暴脅迫。題目中明確指出警察甲是「違法拘提」,既然甲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乙為了擺脫違法拘提而將甲推倒的行為,在法律上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此外,這也屬於對於不法侵害的阻確違法行為(正當防衛)。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乙推倒甲僅是為了擺脫違法拘提,主觀上通常不具備傷害故意,且題目未提及甲受傷。即使有受傷,乙的行為也是針對違法拘提的「正當防衛」,因此不構成傷害罪。
- ❌ (b) 錯誤: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的前提一樣要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且必須是「在場聚眾」達法定人數以上。本題中警察是违法的,且乙是隻身一人,完全不符要件。
- ❌ (c) 錯誤: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乙將甲推倒後便「揚長而去」,並未將警察甲限制在特定空間或剝奪其行動自由,完全不涉嫌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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