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受僱於員工約 25 人之設計公司,並已任職 3 年。婚後多年,甲終於在今年順利懷孕並生下一女,這個月剛滿月。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若於女兒滿月時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女兒滿 3 歲為止
(B)甲平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然哺(集)乳時間,不得視為工作時間
(C)甲可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D)甲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且又無適當工作可提供給甲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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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03), C(151), D(285), E(0) #316437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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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6條第1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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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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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甲受僱於員工約 25 人之設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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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 條件是,雇主要有30人以上之受僱人可請求,但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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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性平法16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題目說小孩剛滿月,若直接申請至女兒滿 3 歲為止,留職停薪期間將長達 2 年 11 個月,超過2 年的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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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性平法18條 :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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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性平法19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該公司只有25人
(D)性平法17條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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