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行政程序當事人?
(A)鑑定人
(B)輔佐人
(C)代理人
(D)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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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 C(38), D(144), E(0) #705224
統計: A(5), B(20), C(38), D(144), E(0) #705224
詳解 (共 3 筆)
#7515517
正確答案是(D) 參加人。
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規定,行政程序的當事人包含以下六種:
-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即「參加人」)。(A) 鑑定人、(B) 輔佐人、(C) 代理人:皆屬於行政程序的「與會人」或「程序參與人」,負責協助當事人或行政機關進行程序,但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程序主體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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