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依畜牧法第30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A)申請變更登記
(B)重新申請設立
(C)新場址只要在同一縣巿仍可繼續使用
(D)向所在地縣巿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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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1780), C(12), D(516), E(0) #1944540
統計: A(635), B(1780), C(12), D(516), E(0) #1944540
詳解 (共 5 筆)
#7406364
根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屠宰場若自原場址遷移,不僅得辦理登記證書的變更 (不是畜牧法30條規定的),而必須依據《畜牧法》第 30 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重新申請設立的具體流程與規定:
- 備妥文件申請:申請人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一式六份的相關文件(包含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營運計畫書、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不是備案)。
- 聯合會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會勘。
- 核准與興建:審查合格後,申請人需繳交配置圖電腦圖檔,中央主管機關會發給同意設立文件。申請人應於取得同意設立文件次日起二年內完成興建。
- 試運轉與發證:建場完成後,須申請試運轉,合格並繳清證書費後,方可取得新的屠宰場登記證書。此外,屠宰場的設立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訂定的屠宰場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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