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下列何者非其資金運用之範圍?
(A)放款
(B)國外投資
(C)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D)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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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6), B(553), C(4521), D(368), E(0) #2724734
統計: A(1176), B(553), C(4521), D(368), E(0) #2724734
詳解 (共 8 筆)
#493068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7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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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搞混的法條對照: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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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7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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