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 1,800 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A)3 個月(B)5 個月(C)6 個月(D)7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