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企業經營者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A) 二十萬元
(B) 三十萬元
(C) 一百萬元
(D) 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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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902), C(262), D(665), E(0) #444388
統計: A(98), B(902), C(262), D(665), E(0) #444388
詳解 (共 4 筆)
#52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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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行為 |
罰緩 |
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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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品標示 主動出具商品保證書 商品保證書應載明 確保品質、誇張包裝 |
2萬-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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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擬訂定型化契約 |
3萬-30萬 |
5萬-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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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檢核 直轄縣市政府商品及服務損害消費者 之抽樣檢查、扣押、回收 重大損害需明示大眾 |
規避妨礙拒絕 |
3萬-3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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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命令 |
6萬-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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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情節 |
停業、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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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3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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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687
法規依據解析
* 調查權限(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項):
>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
* 罰則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
>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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