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緩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之作為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緩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執行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B)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C)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3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
(D)警察機關准以分期繳納者,應載明每期應角那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以10日為一期,並以罰緩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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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0), C(2), D(4), E(0) #3886807

詳解 (共 1 筆)

#751229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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