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得給予受刑人奬勵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B)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C)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 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D)其他特別獎勵:得給予與眷屬同住或返家探親之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35), C(598), D(66), E(0) #3517445

詳解 (共 2 筆)

#6601161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426578
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獎勵受刑人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監獄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增給成績分數:增加當月成績總分一分至六分。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書籍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五、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 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 七、其他特別獎勵: (一)與眷屬同住: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 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 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 予與眷屬同住之獎勵。 (二)返家探親: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 最近一年內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或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 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親之獎勵。 (三)前二目特別獎勵,於受刑人另案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適用之。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給予第一項第七款特別獎勵,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17495
未解鎖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八十...
(共 3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7865494
未解鎖
  答案:(C)   解析:給予獎金之...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