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可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下列何者非屬上述範圍?
(A)原住民保留地
(B)遭受天然災害之農牧用地
(C)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之土地
(D)都市之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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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19), C(283), D(511), E(0) #3496669
統計: A(122), B(119), C(283), D(511), E(0) #3496669
詳解 (共 2 筆)
#7398179
社會救助法 第 5-2 條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A選項)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D選項要有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前提)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C選項)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B選項)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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