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向乙購買手機 1 支,未料取得使用後發現手機常常過熱。如甲、乙無特別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修繕
(B)甲得解除契約
(C)甲得請求減少價金
(D)若甲乙約定為種類之債,甲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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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501), C(125), D(214), E(0) #3563722
統計: A(675), B(501), C(125), D(214), E(0) #3563722
詳解 (共 9 筆)
#7261583
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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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B)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C)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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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D)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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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967
老師說:賣手機不一定要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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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還滿好笑 方便記憶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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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07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包含「修繕請求權」。買受人僅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以及依民法第364條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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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774
民法§359: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A:瑕疵擔保效力並未包含請求修繕權。
B: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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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0:種類之債
1.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2.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2.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民法§364: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1.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2.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D:正確。例如:甲如果僅指定購買一支HTC U24 pro,那老闆可以用任何一支無瑕疵的同款手機給付甲,而不必必須交出哪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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