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行政機關為下列何項裁處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A)公布姓名或名稱
(B)警告、告誡、記點
(C)講習、輔導教育
(D)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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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70), C(61), D(2841), E(0) #3563527
統計: A(246), B(70), C(61), D(2841), E(0) #3563527
詳解 (共 4 筆)
#6754191
行政罰法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D)、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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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680
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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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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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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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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