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法所指有害物質為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的物質
(B) 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九大類
(C) 海洋設施為海域工程所設置的固定人工結構物
(D)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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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42), C(95), D(56), E(0) #2523346
統計: A(45), B(442), C(95), D(56), E(0) #2523346
詳解 (共 2 筆)
#6198642
1.X類:被認為排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嚴禁向海洋排放。
卸載船舶應在離港前依規定實施液貨艙洗艙作業,實施預洗作業之船舶,泵至岸上收受設備之洗艙水所含的殘留液貨濃度不應超過重量百分率0.1%,預洗作業標準應經由檢驗人員surveyor認可,泵至岸上收受設備之洗艙水所含的殘留液貨濃度達到標準時,將剩餘之洗艙水繼續排入設備內,並紀錄之貨物紀錄簿,檢驗員簽署。
於艙內及相關管路不得殘留超過100公升。
2.Y類:被認為排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境及其他造成損害,對此類物質採限制排放。
於艙內及相關管路不得殘留超過100公升。
(Y、Z類排放時應拒陸地12nm,水深大於25m,含前次殘留液貨濃度低於1ppm之壓艙水排放入海時,不須顧慮排放率、航速和排放口位置。)
3.Z類: 被認為排出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較小危害,採較少嚴格限制措施。
於艙內及相關管路不得殘留超過300公升。
4.OS其他物質:被列入IBC Code之物質,不列入X、Y、Z類中,被認為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上休憩環境及其他環境並無危害。不受MARPOL附件約束。
補充我國海洋汙染防治法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
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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