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大陸地區人民因受強制出境處分而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應由下列何者決定之?
(A)內政部移民署
(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地方法院刑事庭
(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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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4), B(253), C(21), D(23), E(0) #2398222

詳解 (共 4 筆)

#4205406

暫予收容為行政處分(VA)。

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則是法院的裁定。


救濟方法不同:

對暫予收容(VA)不服,向NIA提出收容異議。

對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不服,向法院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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