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得依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申請法律扶助?
(A)撰寫房屋租賃契約
(B)車禍案件之和解書
(C)被告竊盜案件之辯護
(D)對家暴事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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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5), C(378), D(34), E(0) #374803

詳解 (共 4 筆)

#1392069

三、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業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
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這樣看起來,C似乎也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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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322
根據此要點修正前,刑事案件之被告不予扶助,故答案為(C)

修正後第五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 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

(二) 申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或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之扶助資格。

(三) 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四) 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 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七) 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一年內,申請扶助三次以上。

(八) 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九) 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 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一) 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要點扶助之目的。


看不懂第九款和第十款之意思,希望有人可以解釋
有人可以解釋在101年修正後要如何判斷這題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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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42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對家暴事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費用

這道題目考的是《推動原住民族法律服務要點》(題目稱實施要點)的服務範圍與不予扶助的限制,我們可以從條文中逐一對照拆解:

為什麼 (D) 不能申請?

  • 關鍵在於「費用」兩個字:

    根據本要點第三點,原民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包含法律諮詢、調解和解代理、文件撰擬、訴訟/非訟/仲裁之代理或辯護。這屬於「勞務給付」(指派律師幫你打官司或寫書狀,由原民會支付酬金給律師)。

  • 本要點並沒有提供「訴訟費用(如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的直接資金補助。如果是要申請訴訟費用的扶助,通常必須走向《法律扶助法》的法扶基金會專案。

其他選項為什麼可以申請?

  • (A) 撰寫房屋租賃契約

    屬於第三點第三款的「法律文件撰擬」,符合服務範圍。

  • (B) 車禍案件之和解書

    車禍案件的和解書撰擬或代理,屬於第三點第二款的「調解、和解之代理」與第三款的「法律文件撰擬」,符合服務範圍。

  • (C) 被告竊盜案件之辯護

    刑事案件被告,屬於第三點第四款的「訴訟……之辯護」。且根據第五點,不予服務的刑事案件僅限於「審判程序之告訴、告發代理」及「自訴代理」(意即原民會不扶助原告打刑事官司),但如果是原住民被告刑事案件,絕對是在扶助範圍內的(第八點甚至還設有簡易程序可申請律師陪同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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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81
告訴及告發代理、自訴代理
通常都是已經委請律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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