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C)由中央立法、省縣執行
(D)中央與省縣各本於其權限,分別立法並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2), C(8), D(11), E(0) #3386310
統計: A(26), B(22), C(8), D(11), E(0) #3386310
詳解 (共 2 筆)
#746893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規定,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第一款至第五款:外交、國防、國籍法、司法制度、航空與國道等。
- 第六款:中央財政與國稅。
- 第七款: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 選項解析與觀念澄清
- ❌ (B)、(C)、(D) 均為錯誤選項。
- ? 常考易混淆觀念:
許多考生會將此題與憲法第 108 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或是地方財政(如省稅、縣稅本身的立法與執行)相混淆。- 憲法第 107 條第 7 款規定的是「稅制的劃分權」(也就是決定哪種稅屬於國稅、哪種稅屬於地方稅的權限,例如中央依此制定了《財政收支劃分法》),這屬於全國一致性的根本事項,因此權限完全劃歸為中央立法並執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