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所有之 A 地閒置多年,乙未經甲同意,長期堆放木材,甲因旅居國外並不知情。10 年後,甲回國
時,發現 A 地遭乙長期占用,而向乙主張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對乙主張 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
(B)甲得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C)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
(D)乙雖無權占有甲之 A 地,但 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 A 地發生實際損害,
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7), B(2795), C(276), D(526), E(0) #3034470
統計: A(257), B(2795), C(276), D(526), E(0) #3034470
詳解 (共 9 筆)
#5679585
萬解
1.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2.已登記所有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
1.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2.已登記所有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
133
2
#5686304
無因管理
民法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乙是長期佔用土地堆放木材 並不是幫甲管理土地,所以不是無因管理
89
2
#5842000
(A) 甲不得對乙主張 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甲已登記取得所有權之A地,乙不得時效取得
(C) 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甲得向乙主張,乙係不當得利,對甲須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 乙雖無權占有甲之 A 地,但 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 A 地發生實際損害, 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乙無法律上原因獲得利益,乙本該不得使用他人土地,對甲須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55
0
#5690481
不好意思,我覺得那個租金應該是算民法182的損害賠償耶?
(民法18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因為乙在別人家的地放木材,是侵害甲的使用權(無論甲當時是否有使用,使用權依然被侵害了),所以所謂的租金,其實是侵害使用權的損害賠償,這樣解釋對嗎?畢竟不可能返還空地的使用權啊
(民法18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因為乙在別人家的地放木材,是侵害甲的使用權(無論甲當時是否有使用,使用權依然被侵害了),所以所謂的租金,其實是侵害使用權的損害賠償,這樣解釋對嗎?畢竟不可能返還空地的使用權啊
7
0
#7379637
-
A) 錯誤:乙長期堆放木材,雖可能構成占有,但時效取得地上權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並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達 20 年(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第 770 條)。乙主觀上僅為堆放木材,通常不被認為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且時效取得非當然發生,須經登記。故(A)選項稱乙已時效取得,並不正確。
-
(C) 錯誤:無因管理須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乙未經同意堆放木材,係為自己利益,非為甲管理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
(D) 錯誤:無權占有侵害所有權,不以所有權人是否實際使用為要件。甲仍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