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院設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該機構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之規定為何? (A)政府捐助財產總額不得逾三分之一 (B)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三分之一 (C)政府捐助財產總額不得逾二分之一 (D)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