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A)自行拆除違建
(B)繳納罰鍰
(C)參加道安講習
(D)公司提交帳冊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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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3044), C(907), D(2073), E(0) #3184025
統計: A(451), B(3044), C(907), D(2073), E(0) #3184025
詳解 (共 9 筆)
#601034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A) 自行拆除違建(行為義務)
(B) 繳納罰鍰
(C) 參加道安講習(行為義務)
(D) 公司提交帳冊接受主管機關檢查(容忍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行執法§27,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
行之。
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
一、意義:意指行政機關依「法令」或「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以強
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使義務人「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
行執法§27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
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行為義務:eg.自行拆除違建、清掃巷道、辦理營業登記。
2.不行為義務:eg.不使用未取得建照之建築物、無駕照不可開車。
3.容忍義務:eg.違章建築承租人應容忍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公司容忍主管機關檢查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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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206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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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01
罰鍰是公法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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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962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是指行政法上要求人民「作為(做某事)」或「不作為(不做某事)」的義務。例如自行拆除違建(作為)、參加道安講習(作為)、公司提交帳冊(作為)。這些無法直接以金錢解決,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主管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透過代履行或直接強制等方式執行。
- 繳納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人民逾期未繳納罰鍰時,依《行政執行法》是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而不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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