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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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123), C(2532), D(998), E(0) #3189090
統計: A(542), B(1123), C(2532), D(998), E(0) #3189090
詳解 (共 10 筆)
#6020725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地上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抵押權,但其地上權不因此受影響
(物權有優先效力)
1.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2.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
101
3
#6009258
所以設定地上權之土地,當能再設定抵押權。至於其效力,依「物權效力優先原則」,成立在先者,地上權具有優先效力。
80
7
#6006909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6條
(A) 抵押權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物權,且抵押人得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民法第860條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
民法第862-1
條
(D)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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