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A)甲為避免其所竊得之物遭被害人乙奪回,在行竊當場將乙殺死
(B)甲壓制乙,欲對乙為性交卻未果,憤而起意拔取乙配戴的鑽石戒指,據為己有
(C)甲在強盜乙的財物後,立即縱火燒燬乙的鄰居丙所有房屋以轉移眾人焦點,而得以順利逃離現場
(D)甲強押乙至山區後,壓制乙並從乙身上奪取皮夾與金項鍊,其後又為避免遭乙指認而持刀刺瞎乙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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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791), C(125), D(67), E(0) #3289162
統計: A(95), B(791), C(125), D(67), E(0) #3289162
詳解 (共 8 筆)
#6503525
強盜可以既遂或未遂,但結合之罪一定要既遂才能成立強盜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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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232
本題重點是相結合之罪要既遂,而題列的各種行為都可以構成結合犯,就是這麼變態。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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