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在網路論壇上,揚言將毒害總統致其死亡,不久就被警察逮捕。甲構成何罪?
(A)刑法第 271 條殺人未遂罪
(B)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C)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D)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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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2), C(985), D(3345), E(0) #2770412
統計: A(25), B(12), C(985), D(3345), E(0) #2770412
詳解 (共 10 筆)
#5132253
筆記: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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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152
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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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907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與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之比較
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多數人」而言,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另恐嚇危安罪之要件,須客觀上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不安全感之畏懼即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若僅在外揚言而未直接對本人為恐嚇通知則不成立。恐嚇公眾罪係客觀上就惡害通知向不特定人傳達而言,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且主觀上行為人對於其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然是否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危害,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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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714
所以毒害總統一個人算是恐嚇公眾嗎
只是貼法條根本沒解釋到為何不是305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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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242
- (d)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本罪定義: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 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俗稱恐嚇危安罪)。
- 本案適用:甲在網路論壇上揚言要「毒害總統致其死亡」,屬於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特定人(總統)」,且不論總統本人是否直接瀏覽該網頁,該惡害通知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影響安全感,因此構成此罪。
? 錯誤選項解析
- ❌ (a) 刑法第 271 條殺人未遂罪:
- 殺人罪的未遂犯必須行為人已經進入「著手」實施殺人的階段(例如已經去買毒藥、開始在總統的食物中下毒等)。甲僅僅是在網路論壇上「口頭揚言、放話」,尚未實施殺人的著手行為,頂多屬於預備階段(且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僅罰預備殺人,並非未遂),故不成立殺人未遂罪。
- ❌ (b)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 本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手段強取他人財物。甲的言論中單純是危害生命的恐嚇,並沒有要求財物或索取不法利益,因此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 ❌ (c)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 本罪(恐嚇公眾罪)的客體必須是「不特定的大眾」或「公眾」(例如:揚言在捷運站、火車站放炸彈)。本案中甲所恐嚇的對象非常明確,是針對「總統」這一個特定特定人,並非恐嚇社會公眾,所以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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