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女未婚生下一女乙,乙女成年後,與丙男結婚,但丙卻愛上甲。乙為成全甲丙,而與丙離婚。甲丙若結
婚,其婚姻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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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2520), C(40), D(53), E(0) #2988431
統計: A(640), B(2520), C(40), D(53), E(0) #2988431
詳解 (共 10 筆)
#5596526
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不得結婚 就算直系血親離婚 再結婚也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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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031
簡單分類,依民法988以下三種為無效,其餘都是得撤銷。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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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233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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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369
這題滿八點檔的
題目主要說 :一個媽媽甲未婚生下女兒乙
女兒乙跟丙男結婚
丙男卻跟媽媽甲好上了,女兒乙成全他們
然而此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
題目主要說 :一個媽媽甲未婚生下女兒乙
女兒乙跟丙男結婚
丙男卻跟媽媽甲好上了,女兒乙成全他們
然而此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
直系姻親(直系血親女兒的婚姻)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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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129
直系姻親因離婚或婚姻關係被撤銷使姻親關係消滅,亦不得結婚,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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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476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甲為乙之母,乙與丙原為夫妻,故丙為甲之女婿,屬一親等直系姻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亦即丙與乙離婚後,甲與丙間之直系姻親關係雖消滅,但法律仍禁止其結婚。甲、丙結婚違反此禁止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其婚姻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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