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A 公司近日收到因違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而遭到應繳納代金的行政處分。請問依據 現行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確認 A 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B)可確認 A 公司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3 百人
(C) A 公司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D) A 公司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法定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統計: A(9), B(85), C(18), D(5), E(0) #3564494
詳解 (共 4 筆)
正確答案是 (B) 可確認 A 公司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3 百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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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選項正確: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進用原住民義務並可能因未達標準而被處以繳納代金處分的對象,正是「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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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項錯誤: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的門檻為「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並非 3 百人)。因此,收到此項代金處分僅能確認該公司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 100 人,無法直接確認是否逾 3 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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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選項正確:依據該法條規定,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的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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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正確:得標廠商若未達到法定進用原住民比例,依法必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題幹說 A 公司是因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而遭處分。第 12 條的適用對象就是「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所以可推知其為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敘述正確。 [law.cip.gov](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2069)
條文只要求「逾一百人」即可適用,並未要求或可推論必須「逾三百人」,題干也未提供此資訊,因此無法由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即推知其員工逾 300 人,此敘述錯誤。 [law.cip.gov](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2069)
這正是第 12 條第 1 項的文字內容,敘述正確。 [law.cip.gov](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2069)
依第 12 條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敘述與條文一致,正確。 [law.cip.gov](https://law.cip.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2069)
這題答案是 (B)A 公司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3 百人。
關鍵在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的門檻是 「逾100人」,不是「逾300人」。
一、直接看第12條法規條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第3項規定: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本題其實可以直接由第12條拆解。
二、逐一判斷
(A)可確認 A 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 正確
因為第12條第1項的適用對象就是: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題目明確說 A 公司因違反第12條第1項而遭受繳納代金的行政處分,因此可確認其屬於第12條規範的政府採購得標廠商。
(B)可確認 A 公司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300人
❌ 錯誤 → 本題答案
法律規定的門檻是:
「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不是:
❌ 逾300人。
因此只要是逾100人,就可能受到第12條第1項規範。
例如:
-
101人 → 適用
-
150人 → 適用
-
250人 →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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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人 → 當然適用
但題目無法從「違反第12條」推論 A 公司一定有超過300名員工。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也明確以「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作為這項義務的門檻。 (憲法法庭)
(C)A公司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
⭕ 正確
就是第12條第1項原文: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
履約期間+原住民+1%
是本題重要記憶點。
(D)進用不足應繳納代金
⭕ 正確
第12條第3項明定: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
進用不足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 → 繳納代金
完全符合題意。
三、這題一定要一起背的「三個數字」
這是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很容易考的考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
100人 → 1% → 代金
也就是:
① 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
② 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不得低於1%」
↓
③ 不足 → 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也確認這套制度: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逾100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原住民至少1%,不足者繳納代金。 (憲法法庭)
四、容易混淆:為什麼會出現「2%」?
這也是國考很愛考的陷阱。
《政府採購法》第98條是規定: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合計不得低於國內員工總人數2%。
而其中原住民部分至少是1%。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特別說明,政府採購法第98條的2%是包含:
身心障礙者至少1%+原住民至少1%。 (憲法法庭)
所以不要把:
2%
誤記成《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的原住民進用比例。
最後整理
| 考點 | 正確數字 |
|---|---|
| 國內員工總人數門檻 | 逾100人 |
| 原住民進用比例 | 至少1% |
|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合計(政府採購法) | 至少2% |
| 進用不足 | 繳納代金 |
| 代金流向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 |
因此本題:
(A)⭕ (B)❌ (C)⭕ (D)⭕
答案:B
考試口訣:
? 「採購得標逾百人,原民至少一成一?」
不是一成,而是1%;
逾100人 → 原民1% → 不足繳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