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之警告性處分?
(A)公布姓名或名稱
(B)記點
(C)輔導教育
(D)講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2), B(52), C(73), D(41), E(0) #3892726
統計: A(372), B(52), C(73), D(41), E(0) #3892726
詳解 (共 5 筆)
#7371994
答案:A 公布姓名或名稱
《行政罰法》第 2 條把「其他種類行政罰」分成幾類,其中警告性處分包含: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
但是 公布姓名或名稱 不是警告性處分,而是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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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481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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