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之同意後提出
(C)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D)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之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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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868), C(330), D(235), E(0) #1260336

詳解 (共 6 筆)

#135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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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罷免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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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947
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委1/4 提議2/3 同意後成立,再交由全國選舉人投票。罷免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始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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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程序與門檻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流程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程序與雙重門檻:
  1. 就職限制: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2. 立法院提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4 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後提出。
  3. 全國投票:罷免案成立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投票,須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參與投票,且同意票數須達有效票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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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效應
  • 罷免通過: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且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罷免否決:在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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