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中規定,第23條至第25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特定情形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以下所述何者不屬這些特定情形?
(A)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提案並通過終止租約者
(B)違反計畫使用者
(C)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D)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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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25), C(199), D(137), E(0) #2770718

詳解 (共 2 筆)

#5079864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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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452

第33題答案:A

本題是依舊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命題。雖然現行第27條已經修正,但這道110年考題應依當時法規判斷。

一、法規依據

舊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第23條至第25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1. 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2. 違反計畫使用者。

  3. 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4. 其他於租約中明定應終止租約之情事者。

因此逐項判斷:

選項 判斷 理由
A 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提案並通過終止租約 不屬於 第27條沒有把「委員會提案並通過」列為終止租約事由
B 違反計畫使用 第27條明定
C 轉租或由他人頂替 第27條明定
D 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且未核准變更或展延 第27條明定

二、為什麼 A 是陷阱?

第23、24條確實多次出現: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例如第24條規定,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開發或興辦時,須由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

但是,這並不表示:

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可以透過「提案並通過」直接形成第27條的終止租約事由。

第27條的考點是承租人的特定違規或不履行義務情形

三、考試速記

27條:不開發、違計畫、轉租頂替、租約另定。

所以:

A ❌ → B、C、D均屬 → 答案 A。

⚠️ 版本提醒:你前面貼出的現行第27條已改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改列五種事由。因此如果考的是現行法,應以現行條文作答;本題則是依110年考試當時版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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