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中規定,第23條至第25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特定情形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以下所述何者不屬這些特定情形?
(A)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提案並通過終止租約者
(B)違反計畫使用者
(C)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D)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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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25), C(199), D(137), E(0) #2770718
統計: A(389), B(125), C(199), D(137), E(0) #2770718
詳解 (共 2 筆)
#7486452
第33題答案:A
本題是依舊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命題。雖然現行第27條已經修正,但這道110年考題應依當時法規判斷。
一、法規依據
舊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第23條至第25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
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
違反計畫使用者。
-
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
其他於租約中明定應終止租約之情事者。
因此逐項判斷: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經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提案並通過終止租約 | ❌ 不屬於 | 第27條沒有把「委員會提案並通過」列為終止租約事由 |
| B 違反計畫使用 | ✅ | 第27條明定 |
| C 轉租或由他人頂替 | ✅ | 第27條明定 |
| D 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且未核准變更或展延 | ✅ | 第27條明定 |
二、為什麼 A 是陷阱?
第23、24條確實多次出現: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例如第24條規定,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進行開發或興辦時,須由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
但是,這並不表示:
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可以透過「提案並通過」直接形成第27條的終止租約事由。
第27條的考點是承租人的特定違規或不履行義務情形。
三、考試速記
27條:不開發、違計畫、轉租頂替、租約另定。
所以:
A ❌ → B、C、D均屬 → 答案 A。
⚠️ 版本提醒:你前面貼出的現行第27條已改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改列五種事由。因此如果考的是現行法,應以現行條文作答;本題則是依110年考試當時版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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