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男有一子一女,甲之子乙素行不良,經常對父母施暴,某日乙竟持刀殺甲未遂,經受刑之宣告確定。請
問對甲之遺產,乙之繼承權是否喪失?
(A) 視被繼承人是否宥恕而定
(B) 視其他繼承人是否宥恕而定
(C) 視乙是否有悔意而定
(D) 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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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 C(0), D(209), E(0) #2276057
統計: A(39), B(1), C(0), D(209), E(0) #2276057
詳解 (共 1 筆)
#7441178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繼承人若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之情事,將當然喪失其繼承權。這在法律上稱為「絕對喪失繼承權原因」。
- ❌ (a) 錯誤:因為乙的行為屬於「持刀殺害被繼承人(甲)未遂且受刑之宣告」,符合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絕對喪失事由。這類重罪具有高度社會惡性,法律規定直接剝奪其繼承權,不容許被繼承人(甲)事後宥恕(原諒)來恢復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的宥恕規定,僅適用於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的情形)。
- ❌ (b) 錯誤: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屬於法律強制規定或被繼承人本身的意願,與其他繼承人(如甲的女兒)是否原諒無關。
- ❌ (c) 錯誤:法律並未規定以繼承人是否有悔意作為判斷繼承權喪失與否的標準。
✅ 正確答案
乙之繼承權當然喪失。
在本案中,子(乙)持刀殺害父親(甲)未遂且經判刑確定,已完全構成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其對甲的遺產繼承權自犯罪判刑確定時起當然喪失,無須經過任何人原諒或法院另作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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