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教育基本法》第一條揭示制定本法之目的,下列何者為其主要內容? (A)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 (B)規範教師之工作權益與教學自主,提升師資素質 (C)確保國民受免費義務教育之機會,強化政府辦學責任 (D)建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制,促進城鄉教育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