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之審理機關為何?
(A)最高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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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218), C(339), D(9802), E(0) #137076
統計: A(288), B(218), C(339), D(9802), E(0) #137076
詳解 (共 6 筆)
#941865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IV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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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70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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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765
憲法法庭處理:
政黨違憲、正副總統彈劾案
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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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422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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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810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因此,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來負責審理。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最高行政法院 ❌:主要負責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案件,屬於一般行政訴訟的終審機關,無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 (B)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非司法審判或審理政黨解散之機關。
- (C) 最高法院 ❌:為我國一般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最高審判機關(終審法院),不負責憲法層次的政黨違憲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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