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A)建築物之所有權
(B)土地之地上權
(C)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D)遺失物之所有權
(A)建築物之所有權
(B)土地之地上權
(C)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D)遺失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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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5), B(868), C(1644), D(241), E(0) #2799330
統計: A(1405), B(868), C(1644), D(241), E(0) #2799330
詳解 (共 8 筆)
#5412713
依民法第769條的規定,占有人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占有人必須抱持全面支配土地的意思。 如果占有人認為自己是承租、或借土地使用,則占有人就不是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不能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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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254
這題(A)(C)都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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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094
(C) 修理汽車之留置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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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留置權屬於法定物權,依《民法》第 928 條規定,其成立要件為「債務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且「該動產之占有與債權有牽連關係」。留置權係隨同債權依法自動發生,無法透過「長期占有之時效取得」。
所以不會因此取得所有權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是的,完全正確!
發動留置權絕對不會因為長時間扣留該物品,就自動「時效取得」或「直接主張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背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 「占有意思」不符合時效取得的要件
依《民法》第 768 條(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規定,要透過時效取得物品的所有權,占有人必須是「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占有他人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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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的占有:您占有該車輛是基於「留置權(擔保權利)」,您心裡很清楚這輛車是別人的,您只是扣留它來作為擔保,這稱為「擔保意思」或「他主占有」,並非以「自己是車主」的意思占有。因此,無論您扣留多久,都永遠無法透過時效取得所有權。
2.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目的在於「賣掉換錢」而非「佔為己有」
留置權的法律本質是拿來保護債權的「擔保品」。法律給予留置權人的權利,是「拍賣該物品並優先拿回欠款」的權利(價值權),而不是「把物品直接吞掉」的權利(實體物權)。
? 實務上要讓該物品「變為您的所有權」只有一種例外情形:
如果您不想走法院拍賣,又想要直接取得該物品(或由您處分掉),必須滿足民法第 936 條第 3 項的規定:
在實行留置權的法定程序中,經由「債務人(車主)書面同意」,將該留置物折價抵償債務,或直接移轉所有權給您。
也就是說,除非車主主動簽字同意「這輛車折抵修車費直接過戶/給您」,否則在法律上,您都必須透過法定拍賣程序來變價受償,不能單方面宣告自己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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