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保單提供分割選擇權(split option)之敘述,下列何者為真?
(A) 分割選擇權允許遺族人壽保險可合併為一份保單,被保險人共用一份
(B) 有些保險人對於此選擇權徵收一筆額外費用
(C) 為了盡力降低道德危險,此選擇權之使用乃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而該情
況之發生,乃預期是與本保單有關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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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64), C(69), D(114), E(0) #2458266
統計: A(14), B(364), C(69), D(114), E(0) #2458266
詳解 (共 4 筆)
#5732438
(A) 分割選擇權允許遺族人壽保險分別為兩份個別保單,被保險人各有一份
(C) 為了盡力降低道德危險,此選擇權之使用乃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而該情 況之發生,乃預期是與本保單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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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130
- (B) 完全正確: 保單分割選擇權通常是以「附約(Rider)」的形式存在。既然是額外的權益或特約,有些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簽發保單時,會對此選擇權徵收一筆額外的附加費用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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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點:方向相反(是「分割」而非「合併」) 遺族人壽保險(Survivorship Life)原本就是一種「一張保單同時承保兩個人(通常是夫妻),等兩個人都身故才理賠」的保單。而「分割選擇權」的功能,是允許保戶在特定情況下,把原本「合併」的一張保單,『分割』為兩份獨立的個人保單(每位被保險人各自拿回一份,額度通常各分一半),而不是把保單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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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點:應為降低「逆選擇」,且情況與保單「無關」 保險公司允許保戶不用重新體檢就分割保單,會面臨很大的風險。為了盡力降低「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例如其中一人快身故了才趕快分割),保險公司通常規定此權利只能在與健康狀況無關、但法律關係改變的「特定情況」下使用,例如:離婚、或是聯邦遺產稅法發生重大改變。這些情況的發生,預期是與「保單本身(或個人健康)」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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