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幾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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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2), B(146), C(223), D(28), E(0) #1513769
統計: A(922), B(146), C(223), D(28), E(0) #1513769
詳解 (共 3 筆)
#2466405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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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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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012
- ⭕ (a)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雇主依前條(第 16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 (b)、(c)、(d) 錯誤: 法律規定的舊制資遣費基數就是每年 1 個月平均工資,其餘選項均不符合現行法定標準。
? 延伸補充:新制與舊制的差異
題目所引用的條文為勞退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的計算方式。若是以目前多數勞工適用的勞退新制(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而言,資遣費則改為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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